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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市场买菜时,发现被害人奉某某随身挂在胸前的包内有大量现金,便临时起意乘被害人从包内找补零钱之机,伸手将被害人奉某某包内的现金取出,并乘乱将其中900元现金转移盗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退赔被害人奉某某现金1000元(因被害人陈述其被盗1000元),被害人奉某某也向其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奉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赔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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