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巷**号其姨父赵某某家吃饭过程中,从赵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4400元。后田某某回到家中将被盗现金全部放于卧室床下隐匿。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对田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田某某盗窃亲属现金,案发后被盗现金全部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的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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