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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肇州县十字街南小食代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后,在等待麻辣烫的过程中,发现该店内吧台斜对角的桌上有一部手机(该手机系店内服务员张某某所有),田某某在这张桌子旁边的座位坐下,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盗手机已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8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肇州县南三道街祝四水果商店门前被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数额较小,赃物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8

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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