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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等人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烈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6、7月份至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荣某甲通过拉拢其亲戚、同事、朋友(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潘某某、荣某乙、朱某甲、涂某某、郭某某、朱家洋、明某某、荣某丙、周某某、胡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王某乙、田某某)等人,以在群内化名、拉人进群的方式组建“精准扶贫群”、“国网资金互助群”、“一带一路东方红”、“特通暗网”“特困扶贫暗网”等微信群,并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扶贫办等党政机关的名义,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一些经过歪曲、伪造的关于国家扶贫济困的政策文件、工作人员证件、视频、文字、语音通话等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报单的形式,欺骗群内不明真相的老百姓投钱,并许诺每天按缴纳金额的2.5%发放所谓的”扶贫补贴“,等过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再以”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系统升级“等为由,暂停发放”扶贫补贴“,并将群内交钱的人踢出群聊,卷钱走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被微信号“张某某”即周某某拉入微信群,其与周某某、荣某甲等人均不认识,与荣某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无犯罪共意的联系,且其使用的微信及银行卡等信息均是自己真实信息,获利均是诈骗项目承诺的返利、报单金额7%的推荐奖及报单金额转交周某某后获得的2%的服务费,从其与各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获利情况,无法认定其主观系明知是诈骗行为而参与,且其本人供述微信群被解散后,其曾向当地公安报案,但侦查机关一直未提供田某某报案的相关证据,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明知是诈骗而参与其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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