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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职务侵占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55********,汉族,初中文化,系原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五老村支部**、**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桂敏,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5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12月末,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任**村**、**时,伙同**会**朴某某(已不起诉)、村支部位于兼记账员范某某(已不起诉),利用三人任职望花区**镇**村村干部的职务之便,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补偿款村民签字表,将本应补偿给村民的宅基地补偿款208365元套路,私自截留、占用,归三人所有。后经群众举报,侦查员于2018年9月13日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朴某某、范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三被不起诉人对结伙实施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赃款208300元已被我局收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人民币208300元,退回侦查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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