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期**幢**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草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冯某某利用安宁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未产生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私自开具安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油料领拨单59份,分别拿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吉某某等人使用,经鉴定:累计加走柴油21619.38升,价值155723元。2019年4月1日冯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58000元至安宁**物流有限公司账户。

冯某某将在没有产生实际运输业务的前提下,伪造财物人员签字,私自开具安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油料(柴油)领拨单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田某某从冯某某处拿到虚假油料领拨单后交由自己的驾驶员至安宁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在草铺昆钢新区旁的**加油站使用。田某某确认其于2018年8月31日至10月14日期间,通过驾驶员齐某某、张某某、尹某某、孙某某等使用虚假油单编号为261至601不等的虚假油单12份,加油单金额为33441元,实际给了冯某某22000元,案发后积极退出使用虚假油单非法所得11441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