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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临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至2019年,临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东营市**县人民医院餐厅共有91092.3元的账目去向不明,经侦查,其中49000元被餐厅经理田某某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且未向公司汇报,剩余42092.3元均被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万某某共同非法侵占。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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