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2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土家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4********,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号**幢**单元**-**)。2009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原重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3日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0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2012 )綦法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执行的拘役一个月二十七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被陈某某吼其打电话太大声,心生不满,邀约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准备钢管等器具上古剑山教训陈某某,让陈某某给个说法。田某某等人与陈某某等人在古剑山小平农家乐支路附近相遇,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某某踢了陈某某一脚,税某某持枪并朝地面击发,枪响后在郭某某等人劝说下,岳某某驾车载税某某、陈某某离开,田某某驾车载张某某、徐某某追赶未果后报警。
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被綦江区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轨迹查询记录;
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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