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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3********,汉族,本科文化,天津**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静海区**号楼**门**(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2018年9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如下:付某某(已起诉)涉嫌利用天津市*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甲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5份,价税合计共计93354818.88元,税款共计18106575.42元。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为付某某涉及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田某某主观上明知付乃彬等人是虚开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参与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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