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住**路**园,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9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30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此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案件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乐某某卓霖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田某某以缺少进项发票为由,以支付对方开票费的形式接受北京华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21622.53元,税额71675.83元,价税合计493298.36元,以上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税款。2019年11月14日涉案税款71675.83元主动上缴唐山市公安局。2020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退缴了全部税款,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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