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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行贿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1********,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田某某为与在此期间历任中共巴东县委**、巴东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中共政协巴东县委员会副**、中共巴东县**镇委员会**的李某甲联络感情,寻求李某甲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以拜年、探病的名义给李某甲先后送人民币6.5万元。

2014年11月,巴东县*区**项目(两个标段)公开招标,田某某以恩施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名义投标,并请李某甲帮忙推荐上述二公司,李某甲同意。之后,在李某甲的关照下,*乙公司和*甲公司分别中标该工程的一、二标段,其中一标段中标金额为540.2546万元,二标段中标金额为539.8041万元。2015年2月,田某某为感谢李某甲的帮助,给其送人民币30万元。

之后,田某某并未实际承建上述两标段工程,而是与承建方约定提取中标价5%的好处费,其中*乙公司中标的一标段实际承建人鲁某某已支付。2020年4月22日,田某某主动向调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1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建筑工程师证件复印件、情况说明、借条、田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银行流水明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颜某某、许某某、鲁某某、周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丙、林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综上,本院认为,田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被追诉前,积极配合受贿案件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行贿的行为,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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