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现住泰来县**镇**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由泰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居民,因其本人享受不到吉林省的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田某某为能够在吉林省享受到购买农机的补贴,于2018年8月,找到吉林省镇赉县居民姜某某(已不起诉),让其帮助以顶名的方式在镇赉县**农机购买国家农机补贴车雷沃牌拖拉机一台,田某某获得补贴款12750.00元。田某某、姜某某共同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12750.00元。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返还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