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东省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道**号楼**单元**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秋惠,广东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尚军,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江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初,“2.23”集团诈骗案被害人陈某甲被一微信昵称为“明志第二讲陈潇”的人拉入“忠于人品=陷于才华”炒股微信群,群里的“明志”、“满城”等人以国内A股市场不景气为由引导被害人陈某甲炒新加坡A50指数,并向陈某甲发送直播间链接及账号、密码,让陈某甲到直播间听取“王中华”、“李国宏”、“秋收”等“老师”关于新加坡A50指数的课程,在被害人陈某甲通过学习上述课程并产生购买欲望后,自称开户客服的“开户客服-MATA”向被害人陈某甲发送开户平台****,并指导陈某甲完成开户并下载MT4软件。被害人陈某甲在“明志”老师的指导下,从2018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从ICTA平台入金至不同的私人账户的方式进行A50的买涨买跌,至2019年1月24日共计入金4351426元,在发现被骗后将账户剩余的183462.19元出金,共计被骗4351426元。其中2018年11月20日,陈某甲通过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为62178531000********分三次向贺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305201200********转款共计479998元,同日深圳**汽贸有限公司通过POS刷卡方式从贺某某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7170卡刷卡120万余元;2018年11月23日,陈某甲通过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为62178531000********分两次向谭某某农业银行账号为62305210900********转账共计23万余元。2018年11月26日,深圳**汽贸有限公司通过POS刷卡方式从谭某某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0478卡刷卡308万余元;2018年11月28日,陈某甲通过中国银行账号为62178531000********向陈某乙邮政银行账号为62179955300********卡转账共计19万余元,同日深圳**汽贸有限公司通过POS刷卡方式从陈某乙邮政银行账号尾号为8833卡刷卡71万余元;2019年1月14日,陈某甲通过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为62178531000********向刘某某邮政银行账号为62179955100********转账299999元,同日刘某某邮政银行账号为62179955100********向汪某某长沙银行卡号为62144678731********转账299980元,同日深圳**汽贸有限公司通过POS刷卡方式从汪某某长沙银行账号尾号为8277卡刷卡68万余元;根据从周某某处扣押的POS机刷卡回执显示,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2月19日,深圳**汽贸有限公司通过POS刷卡方式从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掌握的不同私人账户刷卡共计3600余万元。根据深圳**汽贸有限公司账目显示,并无与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流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关键涉案人员尚未到案,本院仍然认为江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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