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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7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镇**村**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楼**单元**室。 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1月底,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快手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与被害人沈某某相识。刘某某谎称去泰国购买佛牌在直播平台出售,取得了被害人沈某某的信任。2019年2月2日,被害人沈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巨轮派出所附近的“大爽烧烤”向刘某某转账30000元用于去泰国购买佛牌,2019年2月12日,被害人沈某某再次向刘某某转账20000元用于购买佛牌。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其女友刘某某一同前往泰国,刘某某告诉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旅游的费用出自沈某某,在泰国旅游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刘某某将5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未购买佛牌。回国后,刘某某以直播间粉丝少未将佛牌卖出搪塞被害人沈某某。后在沈某某的一再催促下,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刘某某商议向沈某某隐瞒未购买佛牌一事,田某某提议让刘某某在网上购买佛牌拍照发给沈某某,从而隐瞒其二人在泰国挥霍50000元佛牌投资款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田某某同刘某某有非法占有的共同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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