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1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转监视居住,因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8年2月加入“水玲珑”传销组织,后通过QQ、微信寻找年轻男子加为好友,假装与对方交友谈恋爱,并虚构生病、买东西、租房等理由骗取对方钱。2019年1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92元,骗取被害人李志龙2560.78元,共诈骗4252.78元。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长虹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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