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路**号,住四川省绵竹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自己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有关标准,找到绵竹市**镇**药店老板蒲某某(已判决)让其帮忙办理,后蒲某某通过原绵竹市**局临聘人员李忠伟(已判决)违规帮田某某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经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田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8000元。2020年11月19日,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田某某已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