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住贵州省望谟县**街道****,因涉嫌诈骗罪,经望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4日一次退回望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于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望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于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望谟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黔西南州义龙经济开发区**镇**组**号的被害人沈某某到望谟县找结婚对象,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知晓后,联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罗某某以杨某某假身份在望谟县**街道与沈某某见面,后田某某和罗某某商量,以同意与沈某某生活为由,骗取沈某某钱财,当日罗某某从沈某某处骗取1200元。后罗某某以让沈某某帮忙还账由,从沈某某处骗得10000元人民币,罗某某给田某某3500元人民币,罗某某又以购买1000元衣服为由,骗取1000元人民币,后罗某某与沈某某到义龙经济开发区**镇**组沈某某家中。一个月后,罗某某借口回望谟不再返回,后沈某某以借到为罗某某还款的钱,让罗某某到家中拿钱,罗某某返回时,被沈某某扭送到**派出所。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望谟县公安局认定的田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除了罗某某供述与田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田某某与罗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证据之间未形成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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