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湖南省长沙市龙山县**镇**村**组**号,系**啤酒店服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杨某某、白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8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9月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4日重报);延长审查期限三次(第一次延长办案时间从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12日;第二次延长办案时间从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2日,第三次延长办案时间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 月28 日至2018 年6 月25 日,马某某(另案处理〉向林某某租赁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的**啤酒坊经营酒吧生意,采用酒托女诱骗客人至店内消费的方式进行诈骗。由马某某负责联系托头王某甲、崔某某、“艾某某”(三人另案处理,“艾某某”具体姓名不详);招聘杨某某为酒吧店长,负责酒吧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后马某某及托头王某甲、崔某某、“艾某某”招聘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吕某某、梁某某、墙某某、彭某某(四人另案处理)为服务员,负责为客人点单、上酒和结账等;招聘齐某某、张某某、孙某甲(三人另案处理)为保安,负责看场、 保护酒托女的安全及解决与客人发生的纠纷等;招聘李某某、宋某某、储某某、卫某某、白某某(五人另案处理)为酒托女,使用移动电话以聊天交友为名将键盘手孙某乙、刘某某、关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使用假名字联系来的被害人,以“交友”、“ 谈恋爱” 为名将被害人诱骗至该啤酒坊内,用低价红酒冒充高档红酒后标价388元至1688元让被害人王某乙、韩某某等人消费进行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4200元。
2018 年6 月25 日16 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啤酒坊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杨某某、白某某等人抓获,扣押杨某某、白某某等人16部手机、部分刷单票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啤酒坊任服务员过程中,参与诈骗他人财物金额无法计算,经二次补充侦查,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田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春梅
焦名源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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