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潼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12月16日将该案报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6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我院办理,我院于当日受理审查,2020年3月25日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报送,2020年5月2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报送。2020年10月15日本院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潼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正在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情况下,将其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借贷宝账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协助其继续实施“套路贷”犯罪。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潼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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