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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诈骗罪)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决定,同年1月21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7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先后成立上海市**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发布虚假话术,吸引受害人在所谓“云币平台”,上进行投资,致100余人受骗,损失已达18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此期间,担任张某某助理,明知该团伙实施诈骗,还为其提供行政服务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辨解、书证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其犯罪仍提供帮助或其它行政服务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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