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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二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41988********,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乡**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田某某六次从内蒙自治区载带王雅军到临泉县购买毒品,最后一次公安人员在其驾驶车辆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田某某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证据证明田某某对王雅军来临泉购毒主观上应是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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