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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贪污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时任武威市凉州区**镇**村村委会主任,现任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凉州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二次(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1月2日,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9月3日至9月17日,2018年12月3日至12月17日,2019年2月15日至3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时任武威市凉州区**镇**村村委会主任的田某某伙同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赵某某(已故)、村文书陈某某预谋骗取国家危旧房改造资金,共同商议将当年未修建住房的陈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妻子)、赵某某列为本村危房改造户,三人利用村委会配合乡镇申报核实危旧房改造资料的便利条件,编制了虚假的危旧房申报资料,申报了每户4000元的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2010年3月5日,**镇财政所通过“一折通”向陈某某、徐某某、赵某某三人发放了每户4000元的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2000元。该款被田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分别用于家庭开销。

2.2011年12月,凉州区**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通过文件向各村委会传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村未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时任村委会书记赵某某与田某某、村文书陈某某三人商议,提留一部分基本草原面积,以胡某某(赵某某妻子)、高某某、刘某某三人名义承包并管护,并将所获得的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由村委会用于支付巡山员的管护工资和山上着火的灭火费用,后因怕从刘某某处收不回钱便将刘某某更换为徐某某(田某某妻子)。之后**村委会为胡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三户填写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报区农牧局盖章存档,**村未制订管护员职责及考勤制度,高某某、徐某某、胡某某三人实际未履行过草原管护职责。

2012年7月12日、12月7日、2013年7月22日,**镇财政所通过“一折统”分三次向胡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放草原生态补助资金共计31950.6元(胡某某3544.2*3=10632.6元、高某某3542*3=10626元、徐某某3564*3=10692元)。胡某某名下的10632.6元补助资金由赵某某开销,徐某某名下的10692元至今仍在徐某某“一折通”存折存放,存折由田某某保管,高某某名下的10626元由田某某收回开销(其中3560元给村委会购置了一套办公桌椅,剩余7066元被田某某个人开销)。

本院认为,田某某虽有贪污行为,但数额达不到贪污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存折一本移交武威市凉州区监察委员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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