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天心区**街**社区**栋**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8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赣******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本市**区**有限公司厂房内卸货,被害人贺某某及刘某某等人负责将货物卸至厂房内西侧靠墙的钢管手脚架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驾车将厂房内的钢管手脚货架撞倒,导致身在货架下方的贺某某被砸,致其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近亲属9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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