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2月2日农历腊月24日中午,李某到田某某家喝酒,酒后田某某骑摩托车带李某去**镇***村王某甲家继续喝酒。酒后王某甲与李某因琐事吵闹厮打起来,田某某将两人拉开并把李某拉至大门外,田某某右手拉住李某的左胳膊往后一拽,李某头部撞到地上受伤。后在邹平市中心医院治疗无效死亡。邹平市中心医院卫生防保工作站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平市公安局认定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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