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重报。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朱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妻子)等人在郯城县新村乡东鲍村粉刷张某某新盖房屋内外墙,三楼放置一台吊车用于施工;2020年4月21日,田某某、李某某为方便三楼阳台施工,将压在该吊车底座的沙袋挪走,在施工完毕后二人疏忽大意未将沙袋重新移回固定;当日下午17时许,刘某某在三楼操作该吊车时,导致吊车底盘不稳,刘某某随同吊车一起坠落到地面,刘某某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刘某某随同吊车坠落的原因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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