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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我院于2020年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2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2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26日、202032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兴义市**镇**村**砖厂于2007425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田某某,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1622日,在砖厂生产经营过程中,20166月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兴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改半年,2017年砖厂因环保手续不全,被兴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改半年,至今兴义市**镇**村**砖厂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手续。安监部门的现场检查笔录中也多次对兴义市**镇**村**砖厂内的电源开关、电源线未加装绝缘设施、线管等安全隐患要求进行整改。2018525日凌晨3时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兴义市**镇**村**砖厂仍然进行生产经营;王某某在操作拖车过程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田某某想到此事将会导致砖厂不达标,砖厂被停产整顿;便驾驶车辆将死者王某某从事故现场转移到盘县**公路路坎草丛里丢弃后逃离现场,从而达到隐瞒王某某在操作拖车过程中死亡的事故事实,随后李某某回到砖厂将砖厂监控设备主机拆下安排周某某藏匿,之后周某某将监控设备用铲车压毁。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2019526日凌晨零时许,田某某又伙同周某甲等人驱车前往盘县**公路边将丢弃的王某某尸体运回至兴义市**镇**村**砖厂,将王某某尸体摆放在砖厂王某某房间内,谎称王某某因病死于其房间,隐瞒王某某死亡的真相。随后,李某某为掩盖事实谎报假警称在王某某的房间内发现王某某死亡。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因胸腹部联合损伤导致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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