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高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1********,壮族,初中文化,个体销售,住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未取得商标注册企业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箱3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4瓶装规格的蓝月亮洗衣液。2020年7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35320元购买上述蓝月亮洗衣液,并加价以每箱40-9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卢某某、戴某某等人965箱,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0990元。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人民币15670元,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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