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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曾用名: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荆门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担任**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期间,多次与时任**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杨某甲、**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黄某某等人,共同利用监管**违建工程的职务便利,索要或者收取业主或者负责装修的公司钱财,共计人民币316500元(含50000元未遂),为业主或者负责装修的公司进行违建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左右,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按照杨某甲指示,为李某甲(另案处理)承建**期**街**号别墅厨房违建工程中提供便利,事后李某甲送给杨某甲(另案处理)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李某甲还另外通过微信送给田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感谢田某某为其违建进场、装修提供便利。

2.2019年6、7月左右,**期**街**号别墅的业主黄某某进行违建时受到物业阻挠,于是找到杨某甲,希望杨某甲为其违建提供便利,杨某甲要求黄某某交人民币30000元到**公账。黄某某遂按照杨某甲要求把30000元交到**公账上,后田某某等人为其违建提供便利。

3.2019年7月左右,李某甲为承建**期**街**号别墅的违建工程,找到杨某甲,希望对方为其违建提供便利,后双方约定杨某甲从中提供便利,完工后李某甲给杨某甲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杨某甲指示田某某等人为违建工程提供便利,但李某甲还没正式动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4.2019年7月左右,**期**街**号车库违建工程的装修工头冯某某找到李某甲(另案处理),希望对方为其违建提供便利。李某甲请示杨某甲,杨某甲授意李某甲与冯某某谈好处费数额,李某甲与冯某某谈妥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500元。李某甲收钱后自己先拿走500元,向杨某甲谎称只收取了5000元。杨某甲、李某甲、罗某某各分占1500元,田某某分占500元。杨某甲等人收钱后便不再阻止冯某某进行违建,使违建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5.2019年7月下旬,**期**街**号业主李某乙进行地下室违建时受到物业阻挠,于是找朋友杨某乙帮忙。杨某乙找到杨某甲,希望对方提供违建便利,杨某甲表示要收取好处费。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按照杨某甲指示,打电话向杨某乙索要2万元好处费,因杨某乙拒绝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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