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5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11月11日、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至案发,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清水沟旗杆脑包占用林地倾倒渣土,经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占用林地面积合计33.284亩,其中:其他灌木林27.658亩,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纯林5.626亩,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亚林种为国防林。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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