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翁牛特旗**镇村民常某某在2008年承包了**镇**村水洼子林地,承包期限为15年,栽种了杨树。2020年4月22日常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更新期限为2021年4月1日。常某某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将林木采伐。2020年6月份至8月份,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翁牛特旗**镇**村水洼子林地内种植储青玉米,9月份将储青玉米收割。经鉴定,种植地块是有林地,林种是用材林,树种是杨树,种植面积是18.7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所种植的储青玉米是在更新林木采伐设计中,并没有影响更新林木的再种植,无法界定涉案林地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