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乡**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虎林市珍宝岛乡宝丰村村西小木河林场施业区17林班11小班内饲养家禽。该地块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地类为有林地。2016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饲养家禽处打眼耕种黄豆、红豆。2019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自家的四轮拖拉机,将虎林市小木河林场施业区17林班11小班内的国防林起垄种植玉米,使林地植被重度毁坏。经鉴定,被不起诉田某某非法开垦林地面积为0.4867公顷(7.3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非法开垦的林地补植复绿。
以上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林权证、小班调查卡片、补种树木情况说明及照片,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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