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贞**采石场负责人。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街道**街**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7月24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贞丰县林业局在开展贵州省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工作中,发现贞**采石场于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未取得林业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贞丰县**街道**村**组蒙奶坡(小地名)占用林地开采沙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8年12月21日,经贞丰县林业局工程师检测:贞**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66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使用林地类型为其他林,表土被严重破坏,难以恢复原貌。案发后,贞**采石场负责人田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到贞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贞**采石场搞补植复绿50.7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搞补植复绿50.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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