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海淀区**管理中心**,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楼**单元**号。2018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伙同白某某、孔某某、甘某某等人,利用****集团(实际办公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旗下的“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等之名义,以债权转让,高息借款,投资入股等方式,通过打电话介绍,亲朋好友之间介绍,散发宣传单页,商场超市门前业务员介绍,举办酒会理财产品推广会,在互联网制作网页等方式进行宣传,销售“月月赢”“最易贷”“巴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等理财产品,并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协议,许以投资人高息,到期承诺返本付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已退缴在案的人民币4089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