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绥阳县洋川镇**小学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7日凌晨2时许,因危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当时已病死)帮他人非法追债,与赵某某形成债务纠纷,危某某遂安排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妹)、程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爵士蓝岛酒店进行催债。2011年9月8日又将赵某某带至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弗克酒店,采取脚跟脚的方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11年9月11日,赵某某在向他人借款十五万拿给张某甲后于当晚20时许趁看守的田某某、刘某某不注意,向公安机关报警,田某某、刘某某被当场抓获。
2020年6月11日,张某甲退还赵某某人民币十五万元,张某甲、程某某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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