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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5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号楼**门**,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桥**园区**办公场所内,起获其持有的枪状物3支。经鉴定上述枪状物均为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型弹丸,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74J/cm²、3.08J/cm²、2.49/cm²)。上述物品均已收缴。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同日被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较少、致伤力较弱,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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