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通江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其持有枪支一事,后通江县公安局洪口派出所办案民警在田某某位于通江县**乡**村**组**号的房屋内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火药枪能实现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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