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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上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在双溪乡左溪村村部门口河流处使用电鱼机电鱼,23时许被寺下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了田某某用于电鱼的电鱼机一台及非法捕捞的石斑鱼,经称重,石斑鱼总重量为1.6斤。

根据2020年3月5日上犹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上犹江各大水库及河流的禁渔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生产性捕捞作业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自愿的非法网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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