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6********,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0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在永定区**附近,使用地笼网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共捕获鱼类共计1.5斤。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认定:田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使用的渔法为地笼网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2021年月4日,田某甲已缴纳增值放流费用,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鱼工具;
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3.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增值放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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