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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居住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省规定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辽河流域及其支流为禁渔区,2020年5月29日晚,褚某某伙同其本村村民田某某到双辽市柳条乡清沟村彭家馆子闸口处电鱼,田某某为褚某某在岸上望风,褚某某尚未开始实施电鱼,田某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褚某某弃车逃跑,后于2020年6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从犯、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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