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5********,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省**供电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普定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万艳、宋培勇,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7日移送至遵义市森林公安局管辖,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经网络联系,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贵州省普定县鑫臻苑小区门口,将自己网购并饲养一只辐纹陆龟以35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林某某(另处理)。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陆龟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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