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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5********,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省**供电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普定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万艳、宋培勇,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7日移送至遵义市森林公安局管辖,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经网络联系,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贵州省普定县鑫臻苑小区门口,将自己网购并饲养一只辐纹陆龟以35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林某某(另处理)。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陆龟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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