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黄土镇街上购买十个兽夹,安装在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黄土镇雪花村丫口坪林地内,并捕获一只小麂(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1月7日,民警在调查他案盘问田某某时,田某某交代了安装猎夹并捕获一只野小麂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万险不起诉。
扣押的猎夹3个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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