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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8********,汉族,文盲,农民,非党员,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前,田某某在兰考县**乡**村**组王某某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小宋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遂依法对田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经现场清点一共532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20-808号检验报告。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中检测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铲除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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