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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园**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补充侦查,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于2020年6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在隐瞒制种含转基因成份的情况下与**农场**分场雷某某等6户种植户口头约定种植协议,并提供制种玉米亲本及前期投入,承诺以制种成熟后按鲜穗每斤单价1.23元收购且亩保产值不低于1500元的方式种植制种玉米92.19亩,涉案金额达到138285元。2018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种植的制种玉米因含转基因成份被甘州区农业局工作人员查获,并在甘州区农业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粉碎销毁。

    本院认为,田某某在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转基因玉米种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田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因被甘州区农业局查获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已积极赔偿种植户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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