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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袁某某、周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烟草公司批发的烟草制品和以烟草公司批发价格从其岳母涂某某处购买的烟草制品,运至遵义市新蒲新区**家园*区**号自己经营的京东便利店内销售。2019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涉案烟草价值52035元人民币。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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