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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原深圳市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苑**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后云,联系电话:13541989658.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总经理鲁某某(另处)以获利为目的,大量购买台湾某某卫星通讯股份公司用于卫星机顶盒的芯片(817、819序列号芯片)和续费码,违反我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管理规定,在没有生产卫星机顶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批量生产,鲁某某除自己销售外还并聘请内地销售负责人彭某某,将卫星机顶盒销售给全国各地经销商,经销商再出售给消费者,2018年7-8月开始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安徽对该公司生产、销售、密码、客户等情况进行统计管理,2018年春节鲁某某任命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为深圳市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公司银行卡,负责公司收付款,并联系台湾购买续费码,从2018年7月开始,该公司经查证属实共计生产卫星机顶盒135764台,销售金额11539940元,公司获利135764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在明知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卫星机顶盒,仍帮助该公司进行生产销售统计、管理银行卡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帮助公司统计生产销售情况,购买续费码、管理银行卡,并接受鲁某某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是从犯,同时具有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03 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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