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8********,回族,大专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本市乌鲁木齐县**乡**村**队**栋,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3时26分,被不起诉人田某酒后驾驶 新A****号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新市区阿勒泰路机电市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田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 田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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