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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滥伐林木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8********,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家庭住址广西钟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田某甲在家中向姐姐田某乙提议将其两人山场内的林木(阔叶树和马尾松)进行砍伐,然后种植上杉树,获同意后,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砍伐径级大的阔叶树和马尾松,使用柴刀砍伐径级小的杂树,其姐姐田某乙和姐夫邓某某使用柴刀帮忙砍伐径级小的树木。经贺州市**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和补充说明,涉嫌违法被采伐的树种为阔叶树、马尾松,采伐面积2.1570公顷(32.355亩),采伐林木总株数249株,蓄积量为16立方米,出材量为8立方米。

2020年5月21日,田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肆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田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悔罪表现,愿意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并已种植杉树约4000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砍伐林木目的是为了种植杉树,主观恶性不大,其患*,系*****,酌情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田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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