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田某乙伪证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女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9********,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四川省木里县项脚乡******号,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木里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木里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木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4时许,田某乙(男,11岁)去项脚乡项脚村瓦科组的山上看砸板;16时许,田某乙看见松鼠钻进了地洞,便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松针和木椤松烟熏洞内松鼠,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当日17时左右,田某丙在房屋背后的院坝里看见孙子田某乙从山上(老电视台方向)方向跑回家里;19时左右,田某丙看见山上(老电视台方向)燃火,便把田某乙带到房屋背后了解情况后,得知田某乙在山上用打火机点燃了松针和木椤松烟熏洞内松鼠一事。之后,田某丙将田某乙在山上用火一事告诉儿媳田某甲,并让田某甲、田某乙将此事隐瞒,不准说出去。公安机关对 “3.28森林火灾案”开展调查过程中,对田某丙、田某甲进行了询问取材,两人均谎称发生森林火灾的当天15时许,田某乙(男,11岁)在家里看电视、做作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田某丙系主犯,犯罪嫌疑人田某甲系从犯;犯罪嫌疑人田某丙、田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被依法传唤接受讯问,两人归案后认罪态度端正,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因嫌疑人田某甲属从犯,且是在听取犯罪嫌疑人田某丙的传来证据之下作了伪证,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从犯”,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田某甲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