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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田某乙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村**屯**组,住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田某乙(已不起诉)于2015年11月22日8时,驾驶三轮车在**镇**村**组村东头与李某某驾驶的羚羊小轿车撞到一起,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伙同田某乙谎称从柴草垛上掉下摔伤,骗取国家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4214.94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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