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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宝),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驾驶贵B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六枝特区龙河镇迎风村三组方向往017县道方向行驶,12时15分许,行至017县道(六枝至珠藏)六枝特区龙河镇迎风村二组刘某甲家门口处,碰撞并碾压行人刘某乙(3岁)肇事,造成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六枝特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甲已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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